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和群众代表、“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有关专家进行。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及时、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问卷评议。根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作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自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专题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评定,评定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将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评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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