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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分工

        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司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初稿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法核后,呈送政府办公室办文。

        第五条  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第八条  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落实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驻市单位、驻外(派出机构等单位县(市、区)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发布施行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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