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记入各行政机关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办法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办法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不及时、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着,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