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坤、吕某芝、李某生、谢某和钟某胜、钟某、郭某燕、钟某荣(上述4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兴国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垄断兴国县砂石市场成立了砂石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姚某华、朱某庆等29人和刘某、郭某林等10人(另案处理)成立稽查大队,组织稽查员上路非法拦截检查运砂货车及巡查兴国县各乡镇河道,采取围堵限行、言语威胁、扣留车辆、强制罚款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钟某胜为首要分子,本案被告人张某坤、吕某芝、李某生、谢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坤、吕某芝等33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张某坤、吕某芝等6人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钟某、李某元等27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